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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警惕“代理销售”药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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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执法检查中常发现一些药品销售人员直接送货到农村用药单位,统一零售价铺货销售,药品售出后结账,送货单、销售单大多是现场手工开具,且提供了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的相关证件。当前,该售药行为在农村有一定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于代销品种的销售利润相当丰厚,用药单位不用
考虑进货资金,也不无药品滞销过期之忧。

  其实,上述被用药单位津津乐道的购药方式并不可取,理由有二:其一,药品销售人员身份不易核实。倘若销售人员提供的是一份加盖经伪造的药品生产企业公章、法人印章或签名的证件,肉眼很难甄别。其二,铺货销售一般在不会出示正规公司的票据给用药单位。药款未结算,销售人员自然不会提供发票。因此,对用药单位而言,没有合法票据证明药品来源,也不能准确判定证件真伪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药品,无疑给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带来隐患。笔者日前查处的多起经营假药"酮康唑洗剂"案件,就是由销售人员伪造正规知名药品生产企业的证件和质量保证协议销售到各药品零售企业的。

  笔者在查处数起案件后发现,大多数不法销售人员是跨省异地销售药品,具体违法行为表现如下:一是变相现货销售药品。销售人员虽然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和有效证件,但每天都是携带药品到药品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兜售药品,甚至推出单次购药达一定量时返还一定的利润或现场赠送礼品。二是销售人员夹带销售,就是凭借一家生产企业的委托证件,同时开展着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销售工作。三是代理商无证经营药品。一些药品生产企业指定销售区域与代理商开展业务,生产企业以协议价格直接发货给药品代理商,代理商再以另一价格将药品销售给不确定对象,其实质是代理商无证经营药品,生产企业为代理商提供销售药品资质证明文件。一旦代理商的违法经营活动被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药品生产企业要么推卸责任,要么帮助代理商补开票据掩饰代理商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遏制上述违法售药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加强对辖区各用药单位购进药品注意事项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管部门可以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求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与药品销售人员发生业务时,要事先向监管部门咨询和备案,并且购进药品务必索要合法票据,切实为群众用药把好查验关,否则,一旦经核实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者购进假药,必将从重从严查处。其次,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客户资料库和销售人员个人档案,与销售人员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与客户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杜绝让销售人员收受客户现金和自填空白票据给客户,避免与客户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票据纠纷。第三,药监部门要加大对用药单位购药票据的监管,加强对销售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可疑线索,一定要快速案件协查,坚决依法打击该类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叶有年 王 成

  

 

作者:
来源:ADA
发布时间: 2008-07-03 1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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