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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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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A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药学事业的发展,积极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加快安徽省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和医药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

本会挂靠单位是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国内外各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有关的事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的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八)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

与药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学技术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教学、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向所在地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后仍未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药学会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的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为从事药学工作,在学术上和促进医药经济发展上有明显成就的本会会员。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中设理事单位理事,行使理事职责。理事单位应为在学术上和促进医药经济发展上有明显成就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理事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顾问若干,指导本会工作。曾任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因年龄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已不从事药学工作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审议通过后聘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21日本会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