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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近期,我局在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质量管理滑坡,药师不在岗,非法回收药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扰乱药品流通秩序,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为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经营的
监督管理,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现就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药品,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杜绝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应认真审核供货方资质证明,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和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回收药品。
三、企业驻店药师应在职在岗并认真履行职责。驻店药师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若被查实有兼职挂职行为的,该人员从查实之日起,除取消其在该企业的任职资格外,两年内不得在淮南市辖区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到其它药品零售企业担任药学技术人员职务。药师有变动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驻店药师不在岗,应挂牌明示,并不得销售处方药。
四、严禁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国家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品等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
五、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店堂内药品分类摆放,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
六、各企业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新进人员需办理从业资格证和健康证,无资质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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