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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关于印发《淮南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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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食药监市〔2008〕8号

全市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主要人员,担负着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把关、处方审核和为消费者开展用药知识咨询服务等重要职责。为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淮南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淮南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列入黑名单通知书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淮南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

一、淮南市范围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药学技术人员缺乏诚信,有欺骗、虚挂等行为发生,并导致下列法律后果的,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在开办、变更行政许可期间,因药学技术人员向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实终止受理的;       友好(二)因药学技术人员的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实后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企业质量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一年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企业药品购进验收等各种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一年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两次以上的;

(五)企业对药学技术人员要实行排班工作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按工作排班记录应到岗而未到岗又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在职在岗的。

三、将拟列入黑名单的药学技术人员有关情况在市局网站或视情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药学技术人员,除取消其在该店的任职资格外,两年内(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达《列入黑名单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在淮南市辖区内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到其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担任药学技术人员职务(任非药学技术人员岗位除外)。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列入黑名单的药学技术人员在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到其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任职情况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到岗问题如实记载。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执业药师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对执业药师进行注册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九、本制度由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200871日起施行。

附件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列入黑名单通知书

企业名称

   

   

   

工作年限

   

现任职务

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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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08-07-02 09: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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